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于都县桂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保证金105万元及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2020年8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60万元清偿完毕时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5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45万元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82.4元减半收取1409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906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3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