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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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40,071元,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86,330.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26,401.8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双倍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9元,减半收取4,16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189.5元,由福建省福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57.5元,由永安市贡川镇龙岭村民委员会承担6,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