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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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市京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36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800万元从2017年6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560万元从2017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08元,由泉州市京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