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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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财产保险服务费,合计10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8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2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