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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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725万元,并分别以46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在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工程款1595675.09元(已扣除未完成工程价款及质保金),如逾期未付,则以1595675.0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该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金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充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升降机及附属操作架租金54848.16元; 三、被告江苏金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期满后立即支付原告南充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160.214万元(对缺陷责任及工程保修责任等双方应按照劳务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四、驳回原告南充圣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29.00元,由被告江苏金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