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09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沪02民终9711号民事判决及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4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二、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74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33,000元;

五、***对上述第三、四项主文中***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均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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