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奇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2133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奇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张球玲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钟锋

裁判日期 2019-02-19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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