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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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奇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2133号 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保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民俊,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回力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奇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林燕萍 人民陪审员何少莉 人民陪审员张球玲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钟锋 |
| 裁判日期 | 2019-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