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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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621执恢2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裴芳与被执行人张力、郁芹、张秀和、张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8)吉06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张秀和的工资10,200.00元作为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裴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执恢2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