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4执保340号 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文君、程桂芹: 申请人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文君、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21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在价值17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秦文君、程桂芹,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340号申请人延边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文君、程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