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498300.95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为206830.66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498300.9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5.568%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二、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为462902.32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5.568%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三、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2018年8月23日为53156.31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年利率5.768%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

四、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3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锡崇他项(2014)第00050号土地他项权证下中山路198A-2807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财产的价款在293.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对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6412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洛社镇盛新路99、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164120号项下洛社镇盛新路99-1的房屋所有权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分别在341.86万元、445.7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6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656元,由无锡市桥联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新能源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无锡桥联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无锡市现代新农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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