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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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05执53号 钟敏、唐清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再**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李明玉于2020年0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一、清还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截至2021年4月8日,一般利息30711.53元、迟延履行利息8347.5元;二、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三、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于2020年01月03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0105执53号。经执行,你钟敏、唐清国已经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本院(2020)粤0105执53号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