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洞口县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洞口县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基桩检测费195030元,并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按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大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60元,由被告洞口县文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