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借款本金8370000元,借款利息及罚息305271.76元(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并承担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对被告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47号升华大厦东侧一至六层(面积1762.79㎡)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合产字第086399号)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14532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2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已预交36410元),由被告安徽长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华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974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负担846元。

上述款项可汇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为县支行,账号:10×××99,开户单位无为县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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