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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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275086.19元;

二、驳回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5400元,原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负担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8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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