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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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大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陕西世纪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世纪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赁费12658.06元; 二、被告陕西世纪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后产生的商铺占用费(按双方2014年5月2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年租金标准即527419×8%=42193.52元计算,执行中应扣除被告陕西世纪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金额26913元及因疫情影响应当扣除的一个月的租金3516.1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8元,由被告陕西世纪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