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89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为66530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实际下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宝氮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