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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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96240号关于第41187344号“冰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就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1187344号“冰川”商标被驳回所提之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