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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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时间炼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追加潘政宇为(2019)京0108执1315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潘政宇对(2019)京0108民初116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北京时间炼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时间炼科技有限公司与潘政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300元,由北京时间炼科技有限公司与潘政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