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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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共计322191.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15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833.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以322191.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3%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5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