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分期货款370400元及违约金(以3704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3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