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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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韩城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81执327号 薛某某、吉某某: 薛某某与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5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吉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吉某某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吉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吉某某已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将15000元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吉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