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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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753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天×34天)、营养费1200元(20元/天×60天)、误工费10800元(120元/天×90天)、护理费7200元(120元/天×60天)、辅助器具费3230元、交通费1025.1元、住宿费188元,合计42201.31元; 二、鉴定费2760元,二次鉴定费1710元、出庭咨询费1000元,合计5470元,由被告***承担; (上列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负担。 (上列一、二项减去被告保险公司已支出的鉴定费1710元,保险公司还应赔偿40491.31元;***垫付19430元,扣减去其应承担的出庭咨询费、鉴定费共5470元及应负担受理费1410元后,应返还给***12550元,原告实际还应领取2794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