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朱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13548.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赔偿原告***贵E×××××号小型普通客车修理费338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2元(已减半),由被告朱某2承担111.00元,被告***承担2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9
发布日期 2021-04-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