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广西新睿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广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新睿华投资有限公司、***、***须共同返还693115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69311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广场支行;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广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计3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5500元,由被告广西新睿华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