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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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5945.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9200元、护理费216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63151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8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290元、鉴定费4350元、二次手术费15 000元,合计337696.4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0元,由原告***负担377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83元(于收到判决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