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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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二、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539942.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39942.0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据实计付】; 三、驳回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206元,减半收取4603元,由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59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73元,由江山虎华佳塑业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江西省九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0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