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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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岳县新世纪柠檬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联营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解除原告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县新世纪柠檬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20日签订的《苗木生产合作协议》”; 二、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9)川2021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三、限上诉人安岳县新世纪柠檬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款项65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962元,减半收取8481元,由上诉人安岳县新世纪柠檬专业合作社负担408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40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上诉人安岳县新世纪柠檬专业合作社负担8563元,由被上诉人广西金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