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柜宝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金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金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218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2187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时,原告广东金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名下的佛山市南海区XX房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即2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印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96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穗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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