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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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1481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9100元,上诉人***负担97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上诉人***负担29100元,上诉人***负担9700元。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9700元。上诉人***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9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