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10日尚欠的借款本金82619.69元、利息15442.5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862.5元,及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1.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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