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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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和字(14)94号《借款合同》项下欠款本金400万元,并以欠款本金从2016年10月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收取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