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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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电力登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邯郸市滏运物流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款95000元”; 二、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0611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