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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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转让费51000元、押金1.8万元、水电押金800元,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撤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2民初736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9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50元,由***负担3153元,***负担1997元;评估费105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34元,由***负担4573元,由***负担9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