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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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兴鹤饲料有限公司 鹤壁德泰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 二、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月息8.3125‰计算;自2019年1月28日起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8.3125‰基础上加收50%即月息12.46875‰计算)直至本清息止; 三、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河南兴鹤饲料有限公司、***、鹤壁德泰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河南亿联钢构有限公司、河南兴鹤饲料有限公司、***、鹤壁德泰智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