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甘霖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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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828.28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