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桂林平乐大宝山天然饮用水厂
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同安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尚欠98654元,往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给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

二、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对在拍卖、变卖被告桂林平乐大宝山天然饮用水厂用于抵押的机械设备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被告***、***不按本案生效判决第一项规定履行偿清义务的,原告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有权就上述抵押机械设备在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7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393元,由被告***、***、桂林平乐大宝山天然饮用水厂负担。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按时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8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4-18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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