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源)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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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金大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资源)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郑天军位于舞阳县柴庄村徐长德家承包地的两座祖坟损失共计6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天军的其他请求。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