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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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十一万五千二百三十一元二角九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九元六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七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六千一百二十一元;由被告***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