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5000元,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531.83元、罚息44286.11元、复利1106.88元,2021年1月9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3.95%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5元,由被告湖南东康电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30
发布日期 202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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