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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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靖州鑫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怀化市洪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沅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靖州鑫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600000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利息从借款之日算至还款之日,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 二、原告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靖州鑫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房地产【房产证号为:靖房权证第0××2号、靖房权证第0××4号、靖房权证第0××5号、靖房权证第0××6号、靖房权证第0××7号、靖房权证第0××5号、靖房权证第0××2号、靖房权证2010字第01-01284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靖国用(2012)第2××8号、靖国用(2008)第6××2号、靖国用(2010)第7××2号】在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共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靖州鑫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08.47元,依法减半收取29954.23元,由被告靖州鑫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