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65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宝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关于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32584.86元(垫付至2019年4月26日),***应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及律师费合计13258.48元,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瀚宇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4967.42元,本院已经扣划4967.42元,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2018豫0105执3459号案件中的剩余拍卖房款233.78元,以上共计5201.2元,均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向郑州市住房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5201.2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周志坚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舒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