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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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万利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万利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截止至2018年6月16日的利息为40万元;2、自2018年6月17日起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辽宁万利兴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48.88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