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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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合伙出资款107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1元,由被告***、***承担1378元,由原告***自负9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帐,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收款单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001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5-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