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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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永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509359.03元及利息(以2509359.03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10元,由原告***负担6520元,由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490;鉴定费70000元,由被告山东白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给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