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8024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3676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456.75元。

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700元。

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十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412.25元。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十二条判决款项,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原告***负担803元,由被告***、***负担3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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