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68024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7000元。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3676元。 五、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4456.75元。 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营养费2700元。 九、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 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十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412.25元。 十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至十二条判决款项,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1元,由原告***负担803元,由被告***、***负担38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