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06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
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
类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住***。负责人:刘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振,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振,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经济科学出版社与上诉人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及被上诉人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仁和公司)因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81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添,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融汇仁和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振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济科学出版社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其因侵权行为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23元,共计106023;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多处错误,涉案教材市场价值高,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属于变相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判赔金额与涉案教材的价值及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主观过错严重不对等;2.一审判赔数额畸低,不符合当前司法政策和最新立法趋势。故请求支持经济科学出版社的上诉请求。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一审确定的判赔金额错误。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的全部上诉请求。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经济科学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涉案教材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提供,其采购、销售、获利均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无关。2.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在公司规章中进行了规定,个人的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3.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为培训机构,教材并非培训中必须使用的书籍,市场中相关教材有多种版本,涉案教材并非指定教材,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并非以涉案教材获利,而是通过培训获利。4.一审法院严重程序违法,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因在案证据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无法提供,申请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并未回应。经济科学出版社上诉答辩称:不同意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1.本案系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工作人员向用户提供,属于职务行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主体适格;2.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并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多次重复侵权;3.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公证情况,公证中并未获得涉案教材之外的任何资料,可以认定涉案教材是其主要使用材料;4.一审法院不存在程序违法。融汇仁和公司上诉答辩称,认可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前程序_原告方诉求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2.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融汇仁和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共同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维权合理开支6023元(包括报班取证费333元、公证费500元、律师费5000元与诉讼材料印制费190元)。事实与理由:经济出版社为一家出版会计资格考试教材的出版社,出版的此类教材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9年3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了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ISBN:978-7-5218-0383-9,简称“涉案教材”),就涉案教材享有专有出版权。涉案教材具有极高的独创性与作品价值,受众范围广泛、市场需求度极高。融汇仁和公司是专业从事会计类资格考试培训的教育机构,其“仁和会计”品牌规模大、知名度高,自2002年成立至今在全国开设了近400家校区。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购买2019年版《财务管理》一本,经比对鉴定,其系盗版图书。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作为专业且知名的会计考试培训机构,长期、大量向其学员提供涉案教材盗版图书,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就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主观恶意明显,给经济科学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融汇仁和公司作为其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济科学出版社为维护其权益,故诉至法院。前程序_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封面载“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和“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经济科学出版社”,版权页载明“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9年3月第1版,ISBN:978-7-5218-0383-9,520000字,定价47元”。2019年4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鉴于下列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甲乙双方就下列图书版权许可事宜约定如下:一、授权出版图书范围:……5.201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财务管理》ISBN:978-7-5218-0383-9定价47元。二、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在约定期内,甲方不再另行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上述图书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对于上述授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5月13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年5月28日,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顺义区站前街3号院1号楼顺鑫寰宇中心F座806室挂有“仁和会计”招牌的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内挂有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营业执照。该委托代理人在上述室内报名参加培训班并缴纳费用,同时取得包括《财务管理》在内的书籍5本及收款条一张。该委托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公证人员在现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拍照、复印,随后将上述物品封存、盖章、拍照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收存,并将以上照片打印件附公证书。针对上述事实,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庭审陈述中,两被告认可前述公证取证场所系其经营且公证处封存的图书确属盗版图书。经一审法院勘验,随机抽取页码核对,前述封存图书除封面无防伪标识外,其封面外观以及书籍内容均与涉案正版图书一致。公证书中含有向融汇仁和公司分别转账1240元和1000元的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及加盖有“仁和会计北京顺义校区缴款专用章”的收款条,收款条载明:今收到周添同学交来初级职称支付宝对公转账1240元和中级职称定金支付宝对公转账1000元,由于同学忘记身份证号无法录单,特开收款条以此证明以上1240+1000=2240元已收款。经济科学出版社明确其中1000元为中级培训费用,涉及包括涉案教材在内的中级培训的图书有三本,故其在本案中分摊主张333元。经济科学出版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当当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财务管理》在当当网2019年6月的财税外贸保险类考试畅销榜排名第5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京东网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财务管理》在京东网2019年4月的图书排行榜排名4名。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亚马逊网站的网页打印件,显示涉案教材《财务管理》在财经与管理类考试销售排行榜排名第25名。仁和会计集团官网(rhjyw.com、whrhkj.com)载有“仁和会计在全国70多个城市开设近400所直营校区”“每年数10万人选择仁和会计”等宣传语。经济科学出版社认为该等宣传报道说明二被告品牌影响力大,侵权影响范围广。二被告认可真实性,但认为经营规模大不能证明侵权的存在。2019年7月5日,经济科学出版社及案外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共同委托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向包括融汇仁和公司在内的五家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载明:据财经社和经科社调查发现……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仁和会计”品牌教育培训业务中,未经许可,擅自向注册会计师和会计资格考试学员和社会公众提供上述两类国家级资格开始教材的盗版书和电子书,严重损害了财经社和经科社的合法权益。对财经社和经科社已通过公证取证、或向文化部门举报查抄等方式,在全国多个地区对贵司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固定了贵司的侵权行为。现本律师接受财经社和经科社委托,向贵司郑重函告:1、请贵司立即停止在经营行为中所有侵害财经社和经科社著作权的行为;2、请上述侵权各单位于2019年7月12日前,委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东与财经社、经科社指定代表联系,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说明,并协商后续事宜。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为2500元的公证费发票1张,该发票载明事项为公证费,经济科学出版社称因公证取证涉及五本图书,故明确在本案中分摊主张500元。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了金额分别为980元和282元的发票2张,发票载明事项为打印、复印,经济科学出版社在本案中主张190元。再查,融汇仁和公司的关联公司及其他分公司近年来多次因非法出版物问题涉诉或被行政处罚,其中部分已被明确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涉案教材、(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820号公证书、(2019)京国立内经证字第1117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网页截图打印件、律师函、公证费发票等,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前程序_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双方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对此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虽然二被告抗辩称被控侵权教材系员工个人提供,但是根据公证书记载情况,该教材是在学员缴费报名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提供的会计培训课程过程中获得,培训费系由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收取,且教材内容与培训课程直接相关,按常理应为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培训课程的配套教材,况且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对其员工应负有支配的权力和管理的职责,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在此过程中的行为理应代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应对整个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向学员提供了盗版教材,侵犯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教材字数、知名度、定价、权利期限以及侵权方式和范围等情节,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公证费500元、报名费333元、诉讼材料印制费190元,取证事实存在且有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主张分摊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律师费,经济科学出版社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但经济科学出版社确有律师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将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融汇仁和公司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停止侵害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中级会计资格财务管理》(ISBN:978-7-5218-0383-9)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仁和会计”武汉总部侵权证据,包括当地执法部门出具的登记清单、出版物认定函,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上述内容出具的(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3049、3045、3044、3043、3051、3047、3046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仁和会计自武汉总部这一源头就实施侵权,并非某个校区偶然为之,7校区均指示学员将盗版书费汇款至个人账户,以规避法律责任。2.济南、西安、杭州、三河地区,“仁和会计”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仁和会计”在各地均有侵权,且用各种手段规避责任,其中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三河市燕郊分公司是本案融汇仁和公司的分公司。3.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38213号、3821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仁和会计”线下发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会计教材的盗版纸质图书,线上传播教材的电子版,主观过错极大,造成了严重损失。4.存在侵权行为的融汇仁和公司关联公司的工商信息,用以证明“仁和会计集团”由相同自然人高度控制的关联公司组成,侵权行为受公司统一领导,具备一致性。经济科学出版社还提交了涉及武汉荣昌仁和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部分分公司侵害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著作权纠纷多起案件的判决书。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涉案教材署名及《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授权取得涉案教材的专有出版权及维权权利。前述授权尚在有效期限内,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辩意见,本案在二审程序中的争议焦点在于: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院认为,根据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交的公证书记载,经济科学出版社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图书确系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处取得。经比对,被控侵权图书内容与涉案教材内容一致,但缺少防伪标识,且双方均认可该教材为盗版教材。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经济科学出版社在同一时间段公证购买了培训课程及侵权书籍,收款人虽为个人,但盖有“仁和会计北京顺义校区缴款专用章”的收款条,上述行为均发生于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经营场所,本院确认该个人系代表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销售盗版图书。因此,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实施了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此外,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所称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违法的主张,其所主张的理由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一审法院并无程序违法。综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于涉案教材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因无涉案侵权行为所致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予以酌定的方式并无不当。关于考量因素,经济科学出版社称涉案教材市场价值高,融汇仁和公司及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存在变相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情形,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低。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明确考虑了涉案教材的知名度、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具体侵权情形。一审法院综合多种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经济科学出版社、融汇仁和顺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51元,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326元(已交纳),由湖北融汇仁和会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分公司负担925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冯刚审判员宋鹏审判员左慧玲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汪舟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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