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浠水县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1517.33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1545.87元。

三、原告***于收到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赔偿款之日返还被告缪建义预付的医疗费16895.8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4元,由原告***负担357元,被告缪建义负担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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