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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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3809.6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元,减半收取计4749元,由原告***、***、***、***共同负担749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