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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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顺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1404893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5.4%计算); 二、被告***、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026元,由被告***、***、南通金地来酱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