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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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荣成市宇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荣成市宇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9485元,并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42948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付至荣成市宇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荣成市支行账户:63×××54);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荣成市宇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保险费675元(付至荣成市宇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荣成市支行账户:63×××5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2元,减半收取计3871元,由被告***负担。诉讼保全费27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9 |